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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竞争力,必须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意义,明确目标任务
1.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各类龙头组织的带动,将农业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实行一体化经营的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方式。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伟大创举,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既适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又较好地适应多层次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于各产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拓展农业发展的空间和领域,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竞争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引导下,取得了明显成效。龙头企业数量增加,带动能力逐步增强,利益机制不断完善,在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仍比较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大型龙头企业不多,农产品知名品牌较少,缺乏竞争力,抗御风险的能力不强;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较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规范,农民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有些地方对龙头企业的支持服务不够,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屡禁不止,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这些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3.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目标是:到2005年,省级龙头企业发展到100家,每家年销售收入过亿元;农产品名牌数量明显增加,达到200个左右;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组织数量发展到4000个左右,带动农户的数量占总户数的40%以上,农民增收超过50亿元;农民的恩格尔系数下降到45%以下;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组织基地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达到90%、40%、20%以上。
二、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扶持力度
4.增加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都要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要求,调整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从财政安排的支农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龙头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建立原料基地,发展精深加工,开拓国内外市场。要集中农业结构调整、工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高新技术项目等各方面的资金向龙头企业倾斜。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的多种经营资金、扶贫贴息贷款,每年要拿出80%,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市场建设和生产加工项目;省级预算内的农业基本建设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相配套的标准农田建设、水利工程建设、节水灌溉等;省农业良种工程、农业技术推广、科技三项费用、“星火计划”及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资金,都要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每年安排一部分用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省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5.加强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新增农业贷款占新增各项贷款的比例要在80%以上,农业地区农户贷款面要在40%以上。农业银行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也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要根据龙头企业的不同特点,简化贷款手续,及时满足需要。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的龙头企业,其开户行要根据企业的资金实力、经营管理能力、实际经营效益及发展前景,优先授予一定的信用贷款额度。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所需的农产品收购资金,各级农发行要纳入贷款规模,实行封闭运行。要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投放力度,扩大农户贷款面。对与龙头企业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的农户,可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等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努力满足其资金需求。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要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对龙头企业联合组建的多种农贷担保机构,各商业银行和财政要给予大力支持。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国家级龙头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按照国务院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原料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要认真执行农业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有关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落到实处。要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中介组织和相关行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新建的各种农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将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印成宣传品,张贴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内,使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7.改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用地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所需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由省单列,直接安排到项目。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为农民服务的项目建设用地,要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费用凡国家有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要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盘活集体存量土地。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8.实行优惠电价。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用电,要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9.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以生猪饲养为主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跨地区进入大、中、小城市兴办公司、分支机构或连锁专卖店,当地政府不得封锁市场。鼓励国内外大型连锁超市来河南建立农产品配送中心,年营销河南农副产品5000万元以上的超市集团,可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建立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交通、农业等部门共同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抓好关键环节和配套体系建设,多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
10.培育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要抓住西部大开发、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粮棉购销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大扶持力度,培育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落实好国家和省制定的扶持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着重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建立原料基地,发展精深加工,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和引导各类工商企业参与农业开发,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乡镇企业要根据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突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在引导资金投向、政策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方面,要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创办或领办农业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把发展工业的理念引入农业生产。
11.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要加快制定扶持政策和示范章程,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发展各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注意总结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其组织农民的作用,使农民真正变成市场竞争主体。工商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确认和注册办法,为其办理开业和变更登记手续提供方便。要抓紧组建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已有的协会要适应新的要求,进行合理调整和改组、改造。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搞好各类服务,维护成员权益。供销社要充分利用组织优势和遍布城乡的经营网络优势,创新体制、完善机制、调整社农关系,积极领办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协会,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12.继续发展多样化的利益联结机制,适时引导向紧密型发展。各地在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中,必须坚持农民和企业自愿互利的原则。对于目前广泛采用的合同契约、订单农业、股份合作、资产入股等利益联结形式,要注意总结经验,引导其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保证龙头企业和农户双方的合法利益。要积极鼓励和提倡龙头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按农户出售产品的数量适当返还利润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利益互补。要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与农户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真正结成利益共同体。
13.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上档次、上水平。要按照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要求,改革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各级农业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要积极投身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第一线,创办和领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者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与龙头企业和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具有开拓市场能力的农业科研机构逐步转制为农业科技企业,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积极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走产学研相结合的路子或自办研发机构,构建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逐步发展成为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的现代农业企业或企业集团。要充分发挥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依托“绿色证书工程”和“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依靠各级农广校,对农民开展政策法规知识、市场经营知识和农业科技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民运用新技术的能力和科学种田水平,增强农民对信息的捕捉能力和适应市场的能力,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人才支撑。
14.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向度。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和帮助其登记备案,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培植壮大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拓展我省农产品国际市场空间。要支持外向型龙头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或商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维护我省农产品进出口的合法权益。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龙头企业进行有关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国际市场调查,建立市场信息通报制度,为我省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及时指导和服务,具体办法由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15.要以信息化推进产业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村信息网络建设,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的规划布局,加强农业信息网络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以河南农业信息网、河南兴农网、中华粮网等涉农网络为依托,加快全省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信息处理和传输能力,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生产、技术、市场、供求、价格、进出口等信息,指导龙头企业和农户及时调整生产。要注意引导龙头企业、经营大户投资农村信息服务事业,鼓励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网站,发布产品信息,发展网上交易。要加强信息处理,建立中长期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引导广大农民根据市场情况安排生产。
16.大力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生产和标准化管理的轨道,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基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认证体系和监督执法体系等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要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积极探索实施农业标准化的新路子,按照安全、优质、环保、高效的要求,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贯彻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及时指导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标准实施中的示范带头作用,通过龙头企业带基地、基地带农户,推动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龙头企业要率先执行国家和行业制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和完善企业标准,有条件的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要主动把执行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技术和农艺要求引入农户,带动农户和基地的标准化生产。
四、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领导
17.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中一项重要性、长期性和战略性的任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尤其是各级领导同志,要带头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针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问题,努力探索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带动农户,农户自主决策”的新机制,坚决克服强迫命令、行政干预、大轰大嗡等陈旧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方法。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农业产业化经营典型经验,认真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18.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宣传力度,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计划、财政部门要在计划、立项、资金等有关方面提供支持;工商、税务、农业、林业、乡镇企业、粮食、供销等部门要制定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省政府将对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19.省政府继续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分管副省长主持,省直有关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涉及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综合协调。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联络员,加强沟通和协调,真正把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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